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文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
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
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
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
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
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
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
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2,556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8,49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8,497元
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359元、違
約金雜費計7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
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PHDV-114-司促-38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