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禮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禮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YDM-113-易-173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