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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8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王義明
債 務 人 王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48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義明之薪資債權,惟查其並無
投保資料;另查債務人王義忠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新興區,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債務人勞保投
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CTDV-114-司執-8483-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