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被 告 王騏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小-2540-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