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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龍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龍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龍輝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5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27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2025-01-09

TNDM-114-聲保-15-20250109-1

上移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返還不當得利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王明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1       王月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共同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聲 請 人 王月娥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王月玲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王龍輝  住○○市○○區○○里○○0號 代 理 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63號(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 8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民國113年7月5日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12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張家瑛 書 記 官 楊宗倫 調解委員 邱美月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明文 上二人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聲請人 王月娥 相對人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王郭弄於新化區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存款由王月鳳單獨取得,並由王月鳳自行至新化區 農會領取。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王明文新台幣 肆拾伍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 王明文 王月鳳 上二人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聲請人 王月娥 王月玲 相對人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受命法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2024-12-11

TNHV-113-上移調-263-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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