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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白紾貽 相 對 人 李依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迄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5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3年9月20日 1萬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0月20日 TH0000000 002 113年9月20日 1萬元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0日 TH0000000 003 113年9月20日 1萬元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2月20日 TH0000000 004 113年9月20日 1萬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TH0000000 005 113年9月20日 1萬元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TH0000000

2025-03-03

KLDV-114-司票-65-2025030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白紾貽 訴訟代理人 柯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 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 年7 月9 日 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嗣聲請人於113 年7 月8 日聲請 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13 年7 月9 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13 年12月9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3986 股票 1 148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36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27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65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96

2025-02-27

KSDV-114-除-50-2025022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白紾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9573 9 1 107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5472 2 1 5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2-06

TPDV-114-司催-145-20250206-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白紾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 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9573 9 107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5472 2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催-814-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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