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盛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9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小-14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