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4-板小-147-202503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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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盛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9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