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盧姿伶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蔡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記載,應
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簡-2438-20250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