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石世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
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
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如聲請再審所持原因,僅係
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採證職權的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
權取捨證據判斷採相異評價,自不屬新事實、新證據,應認
不符合前述得聲請再審之事由。
二、本件抗告人石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原審
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抗告人就
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901號
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以發現新事
實、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
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原裁定以
:原判決依據證人歐家華與盧志豪(下稱歐家華等人)之證
述、歐家華與抗告人為臉書好友之資料、歐家華與抗告人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證據資料,而
為抗告人有販賣毒品犯行之認定。抗告人對原判決聲請再審
,經原審法院三度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依其各次所提
書狀所載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反覆爭執歐家華等人之證詞
相互勾串、前後矛盾不一,致抗告人遭誣陷等情,係就已存
於卷內而經原判決調查審酌之證據,徒憑己意而為爭執,並
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而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又聲請意旨所指原判決程序違法,至
多僅屬得否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亦不符合再審要件之
規定。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對原判決已審酌說明及原裁定已為論駁
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顯不足採,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於向本院提起抗告時,始另主張本件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之再審事
由,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