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孟穎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童洪森
童嘉銘
童惠芳
童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88元(原告就系爭
房地持分之拍定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TNEV-114-南簡補-137-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