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37-2025032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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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孟穎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童洪森 童嘉銘 童惠芳 童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88元(原告就系爭 房地持分之拍定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