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731元,及其中19,3
59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2月19日、110年3月20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9
日止,帳款尚餘20,731元,及其中本金19,359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3-司促-6705-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