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簡敬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764元,及其中13,964元自民國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計算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KMDV-114-司促-212-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