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街00號之1
送達代收人 羅立玉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張宗銜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彭賢逸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莉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賢逸等所有薪資債權(債務人
張宗銜、高莉涵現查無勞保投保單位可供執行),惟依勞保
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SCDV-114-司執-784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