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司執-7846-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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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街00號之1 送達代收人 羅立玉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張宗銜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彭賢逸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莉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賢逸等所有薪資債權(債務人 張宗銜、高莉涵現查無勞保投保單位可供執行),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