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31號
原 告 翁張誠即東源資訊商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翁張誠」,並非東源資訊商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敘明有何
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翁張誠
」為原告,提出經「翁張誠」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TPTA-113-交-3231-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