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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
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
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
即上訴人 之OO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間交通裁決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以113年度地聲字第29
號在113年9月22日(本院113年9月25日收文)出具之「聲請更判狀
」(詳如附件)尚有不明確事項,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具體表明
下列事項:
一、「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
告?
二、「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聲請更
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三、「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
訴?
四、「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聲請更
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五、倘逾期未以書狀具體說明,則本院依其內容認係對113年度
地訴字第35號判決不服之意而提起上訴,遂請原告於上開期
日(即文到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則裁定駁回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KSTA-113-地聲-29-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