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TA-113-地訴-35-20241030-2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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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淑美因為交通裁決和損害賠償的問題,跟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槓上了,高等行政法院現在要求施淑美在七天內說明清楚,她之前提出的聲請更判狀,到底是想幹嘛。如果施淑美沒說清楚,法院就當她是對之前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她繳六千塊裁判費,不然就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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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 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 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 即上訴人 之OO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間交通裁決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以113年度地聲字第29 號在113年9月22日(本院113年9月25日收文)出具之「聲請更判狀 」(詳如附件)尚有不明確事項,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具體表明 下列事項: 一、「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 告? 二、「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聲請更 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三、「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 訴? 四、「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聲請更 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五、倘逾期未以書狀具體說明,則本院依其內容認係對113年度 地訴字第35號判決不服之意而提起上訴,遂請原告於上開期日(即文到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則裁定駁回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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