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莊宗民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胡彥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胡彥文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宗民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儒
HLDM-113-原附民-89-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