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韋佑勳
訴訟代理人 莫莉婭
被 告 韋駱英好
韋培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82
元(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