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展吟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橋簡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潔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展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2024-12-25

CDEV-113-橋簡-1006-20241225-2

橋簡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郭潔蓮 被 告 葉展吟 訴訟代理人 李晧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   被告為高雄市裕誠幼兒園保育組長,就該園對於原告疑似違 反教師法所召開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中提 出之調查報告,係由被告單獨蒐集並處理,惟被告卻將不同 時間發生之事件併案處理,且未詳為查證即提出不實證據, 又隱匿對原告有利之證據,侵害原告之工作權及名譽權,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被告僅為校事會議行政事務之承辦人員,並非校事會議調查 小組之調查委員,無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權責,原告亦未 證明被告有何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且原告為兼任行政職務 之公務員,原告未循國家賠償法尋求救濟,被告亦毋庸負損 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 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裕誠幼兒園保育 組長,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惟原告主張校事會議提 出之調查報告,係由被告單獨蒐集並處理,且未詳為查證即 提出不實證據,又隱匿對原告有利之證據部分,則為被告所 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舉證加以證明,於本院審認兩造提出 之事證後,該事實如仍陷於真偽不明時,該舉證不足之不利 益,即應由原告承擔,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  ㈡原告就校事會議提出之調查報告係由被告單獨蒐集並處理部 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已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且校事會議於認定事實時,除參酌調查報告外,亦非不許原 告提出對其有利之事證,原告未能於校事會議提出對己有利 之事證,自難將校事會議最終認定之結果,單純歸咎於調查 報告所載之內容,更不能認為被告有何直接侵害其工作權及 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至於原告主張 被告將不同時間發生之事件併案處理部分,如調查之結果對 原告並無不利,則較諸分散數案處理對原告反較為有利,自 不能以事後調查之結果,反推論此舉有何不妥之處,原告此 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無法認定被告有原告 所指侵害其工作權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2024-11-28

CDEV-113-橋簡-1006-202411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