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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潔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展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