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葉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傅玉美主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3-雄補-2727-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