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727-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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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葉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傅玉美主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