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727-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葉昱德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損害賠償,但因為他沒繳裁判費 1000 元,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葉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國城管理委員會傅玉美主委)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