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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補
岡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279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4,249元( 即以本金7,279元,計息期間101年12月1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 一日即113年8月13日,年息5%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1,528元(計算式:7,279+4,249=11,52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4-12-27

GSEV-113-岡補-478-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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