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育盈
代 理 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翊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簡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惟本件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故聲
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
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物品、
車輛受損費用,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外套、衣服、褲子等
物品損失共新臺幣(下同)1萬6,466元,機車修理費用6萬2,000
元,合計7萬8,466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4-六簡調-12-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