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宏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威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威廷、關係人毛貽中、史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關係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郭威廷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公段795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並提出「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聲請狀提出所
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權利人為蕭平
福,並非聲請人蕭宏榮)。
四、請提出聲請人對相對人郭威廷具有債權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
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狀所提出之代墊工程履約保證金協議
書之乙方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而非郭威廷,郭威廷僅
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提出之匯款單均非以郭威廷為受款
人,所提出之票據亦均非以郭威廷為發票人)。
五、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