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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宏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威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威廷、關係人毛貽中、史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郭威廷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公段795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聲請狀提出所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權利人為蕭平福,並非聲請人蕭宏榮)。 四、請提出聲請人對相對人郭威廷具有債權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 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狀所提出之代墊工程履約保證金協議書之乙方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而非郭威廷,郭威廷僅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提出之匯款單均非以郭威廷為受款人,所提出之票據亦均非以郭威廷為發票人)。 五、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