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來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