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蘇坤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
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
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簽
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1,392元,未載到
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
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68,544元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TTDV-114-司票-4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