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蘇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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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堂益 被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戴台㨗 訴訟代理人 蘇映竹 張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2024-12-17

KSBA-113-訴-11-20241217-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龔柏霖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戴台㨗 訴訟代理人 蘇映竹 張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2024-12-17

KSBA-113-訴-76-20241217-1

撤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映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映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映竹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簡字第3484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8場次確定。惟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具狀表示「…本 人目前身體不好、腦震盪、頭暈、痛、吐、尚追蹤中,無法 配合至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等,遂請求檢察 官聲請撤銷緩刑之處分」,有撤銷緩刑聲請書可稽,而有刑 法第75條之1之情形,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 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84號 判決處拘役20日,並再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號判決上 訴駁回,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該判決確 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於113年7月4日確定 ,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惟受刑人於前開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具狀向執行檢察官 陳稱其無法配合保護管束或接受法治教育等情,亦有撤銷緩 刑聲請狀附卷可佐,可見受刑人並無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意 願,違反之情節實屬重大,應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因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9

TPDM-113-撤緩-14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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