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賴思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吟、許禮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TPEV-114-北補-505-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