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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賴思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吟、許禮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