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筑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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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小
彰化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2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王圳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板小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9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9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租賃期間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每日租金為新 臺幣(下同)1,800元,租金共計2萬1,600元。惟被告尚積 欠1萬3,916元(計算式:租金2萬1,600元+高速公路eTag通 行費1,111元+停車費205元-已付9,000元),原告依租賃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 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汽車出借合約書(見本院卷第33 及35頁)附卷可稽。復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註:被 告係於114年3月14日始遭發布通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表示意見並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否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原告依租賃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2025-03-19

CHEV-114-彰小-82-20250319-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3號 原 告 開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1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與伊簽訂汽車出借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向伊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 ,租期2個月,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1,000元。詎被告給付7 0,000元後,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尚積欠租金32,000元,且未繳 納通行費515元,上開費用共計32,515元,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32,515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汽車出借合 約書、駕照、身分證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3 年度板小字第3740號卷【下稱板小卷】第17頁、第19頁),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上情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 月21日(見板小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025-02-24

TYEV-114-桃小-3-20250224-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4號 原 告 開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潘恆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一輛, 並簽立汽車出借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嗣被告未依約 給付租金,迄尚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3,800元等節,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出借合約書及被告駕駛執照影本 正反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核認無訛;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主張為真實。 二、是原告本於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13,8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7日(見本院卷第63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4-12-27

PCEV-113-板小-3114-20241227-2

板小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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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饒宏逸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一輛,並簽 立汽車出借合約書,嗣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迄尚積欠租金新臺 幣11,333元等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出借合約書及被 告駕駛執照影本正反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 核認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4-12-13

PCEV-113-板小-3113-20241213-2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18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羅國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2024-12-06

PCEV-113-板小-3318-20241206-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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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王圳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惟被告之戶籍地在 彰化縣線西鄉,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原告提供之證據 中雖有文件上記載一新北市中和區地址,惟經本院寄送傳票 遭退回,則起訴時被告是否有居住該處為不明,自應以被告 戶籍地為住所地,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4-11-19

PCEV-113-板小-3317-20241119-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40號 原 告 開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成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表可佐,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2024-11-06

PCEV-113-板小-3740-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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