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霈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
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KSDV-113-重訴-149-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