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重訴-149-202410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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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霈霈和吳國禎因為返還不當得利的事情在打官司,許霈霈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她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 15 萬元,所以要求她在 5 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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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霈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禎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 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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