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哲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0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哲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4-甲氧基安非他命壹包(合計驗餘純質淨
重零點壹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詹哲懿之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
間,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4-甲氧基安非他命1 包(合計驗餘純質淨重0.1664公克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
畢用罄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037號
被 告 詹哲懿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詹哲懿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20
時許,在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黑」之人,無償取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錠劑1包(共淨重44.0681公克、共計純質淨重0.
166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時40分許,在新北市蘆洲
區成功路49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哲懿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
書㈠㈡㈢㈣等分別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於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錠劑1包(共淨重44.0681公克、共計純質淨重0.1664公
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07 日
書 記 官 張元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PCDM-113-簡-5749-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