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簡-5749-202412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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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哲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0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哲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4-甲氧基安非他命壹包(合計驗餘純質淨 重零點壹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詹哲懿之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 間,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4-甲氧基安非他命1 包(合計驗餘純質淨重0.1664公克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 畢用罄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037號 被 告 詹哲懿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詹哲懿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20 時許,在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人,無償取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包(共淨重44.0681公克、共計純質淨重0.166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時40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成功路49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哲懿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㈣等分別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於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包(共淨重44.0681公克、共計純質淨重0.166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07 日 書 記 官 張元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