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偉良
辛益昌
詹天瑜
蕭名宏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2弄2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王偉良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辛
益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
人詹天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蕭名宏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TPEV-113-北保險簡-57-20241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