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EV-113-北保險簡-57-20241029-3

字號

北保險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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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偉良、辛益昌、詹天瑜和蕭名宏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他們需要補繳第二審的裁判費。王偉良和詹天瑜各需補繳1500元,辛益昌需補繳1500元,蕭名宏也需補繳1500元,總共是6000元。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不然上訴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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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偉良 辛益昌 詹天瑜 蕭名宏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2弄2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王偉良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辛益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 人詹天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蕭名宏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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