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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4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詹雅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40,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 4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340,6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1-23

SLDV-113-司票-31748-2025012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雅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0,32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雅卉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60,325元正未給付,其中251,856元為本 金;8,1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856元 詹雅卉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MLDV-113-司促-744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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