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MLDV-113-司促-7440-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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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詹雅卉借錢沒還。詹雅卉在111年5月借了32萬,說好分期還,利息是15.72%。但她沒按時還錢,所以銀行要求她一次還清剩下的260,325元,包括本金251,856元、利息8,169元和其他費用300元。如果詹雅卉不還錢或在20天內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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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雅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0,32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雅卉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累計260,325元正未給付,其中251,856元為本金;8,1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856元 詹雅卉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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