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庭安即邱美文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96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38,625元+自民國113年12
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342元=138,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GSEV-114-岡補-9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