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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5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56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538號),本院認 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瑞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瑞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 基)乙胺、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 基苯異己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 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3 日起前3、4天,在新竹市經國路某舞廳樓下,以新臺幣4萬 多元之代價,向綽號「小不點」之人購買而取得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物。嗣於113年2月3日下午5時26分至同日晚上6 時26分許,經警於苗栗縣○○市○○路000號旁鐵皮屋之愛車族 洗車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瑞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證物及初 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  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  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自持有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 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硝甲西泮、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時起迄至為警查獲時止, 以一持有行為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屬單純一罪。又被告以 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 害之禁令,竟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數量甚 高,足見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影響社會治安, 惡性難認輕微;兼衡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苗簡卷第15頁至第 16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持有毒品之動機、目的、 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橘色圓形藥錠1包,經檢驗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附表編號2所示之淺橘色圓形藥錠1包,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4-溴-2,5-二甲 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硝甲西泮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 卷可查(見偵1555卷第221頁至第22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 包覆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內 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扣案之毒品 ,依前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係查獲之毒品,且經檢驗 之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查(見偵1555卷第221 頁至第227頁),是該等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 ,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完全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我去購買毒品時會 帶著秤重,以防被騙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7頁),堪認為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物,依卷內現存證據,尚 不能認定與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有直接關聯,復非違禁物,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曾亭瑋到 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檢驗結果) 1 橘色圓形藥錠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分析編號DAB8538(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1) 橘色圓形藥錠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19公克 淨重:9.249公克 使用量:0.078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9.171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0.112公克 檢出Mehtamphetamine、Mephedrone成分。 Mehtamphetamine純度:<1% Mephedrone純度:8.3% 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767公克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1頁、第225頁) 2 淺橘色圓形藥錠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硝甲西泮成分) 分析編號DAB8539(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2) 淡橘色圓形藥錠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2.28公克 淨重:11.339公克 使用量:0.062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1.277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2.218公克 檢出Mehtamphetamine、Ketamine、25B-NBOMe、Nimetazepam成分。 Mehtamphetamine純度:<1% Ketamine純度:<1% 25B-NBOMe純度:<1% Nimetazepam純度:<1%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1頁、第225頁) 3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分析編號DAB8537(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 白色結晶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1.59公克 淨重:20.665公克 使用量:0.039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20.626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21.551公克 檢出Ketamine成分。 Ketamine純度:80.0% Ketamine總純質淨重:16.532公克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1頁、第225頁) 4 海賊王娜美黑底毒品咖啡包12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分析編號DAB8545、DAB8546、DAB8547、DAB8548、DAB8549、DAB8550、DAB8551、DAB8552、DAB8553、DAB8554(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5) 海賊王娜美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23包取10檢驗。 DAB854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71公克;淨重:2.399公克;使用量:0.408公克;剩餘量:1.991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9.1% DAB854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19公克;淨重:2.898公克;使用量:0.337公克;剩餘量:2.561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9.6% DAB854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13公克;淨重:2.841公克;使用量:0.36公克;剩餘量:2.481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5.5% DAB854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22公克;淨重:2.925公克;使用量:0.372公克;剩餘量:2.553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6.7% DAB854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93公克;淨重:2.622公克;使用量:0.335公克;剩餘量:2.287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8.4% DAB855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61公克;淨重:2.193公克;使用量:0.375公克;剩餘量:1.818公克。檢出Mephedrone、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5.1%、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DAB855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34公克;淨重:1.972公克;使用量:0.397公克;剩餘量:1.575公克。檢出Mephedrone、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0.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DAB855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96公克;淨重:2.673公克;使用量:0.274公克;剩餘量:2.399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5.5% DAB855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62公克;淨重:2.326公克;使用量:0.307公克;剩餘量:2.019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1.9% DAB8554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21公克;淨重:2.89公克;使用量:0.342公克;剩餘量:2.548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9.9% 驗前總實秤毛重:464.5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6.06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61.043公克。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123包抽10),並依抽測結果(平均純度9.2%)推估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28.157公克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6頁至第227頁) 5 未開封彩虹菸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分析編號DAB8541、DAB8542、DAB8543、DAB8544(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4) 白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8包取4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10.02公克 以甲醇沖洗 DAB8541檢出Nicotine、alpha-PiHP成分 DAB8542檢出Nicotine、alpha-PiHP成分 DAB8543檢出Nicotine、alpha-PiHP成分 DAB8544檢出Nicotine、alpha-PiHP成分 因送驗證物為無法均質之樣態,故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6 已開封彩虹菸1包(9支)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分析編號DAB8540(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15-3) 白色香菸菸袋(內含香菸)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4.2公克 以甲醇沖洗 檢出Nicotine、alpha-PiHP成分 因送驗證物為無法均質之樣態,故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1555卷第225頁) 7 電子秤1個 8 新臺幣2萬621元 9 APPLE手機2支 10 K盤(含刮卡)2個 11 分裝袋1包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13 封口機1臺

2025-01-08

MLDM-113-苗簡-1231-20250108-1

竹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吳振龍 被 告 謝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第1 項、第3項、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且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原告主張系 爭車輛估計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8,900元(零件51 ,600元、工資19,800元、烤漆17,500元),拖吊費2,500元 (合計為91,400元),業據其提出拖吊收據、估價單為證, 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卷 可參。然依前引折舊之相關說明,系爭車輛出廠日期為民國 101年6月,至事故發生之113年2月2日,已逾5年,零件部分 經折舊以10分之1計算,則修復之必要費用為42,460元(零 件5,160元、工資19,800元、烤漆17,500元)。雖系爭車輛 原告嗣後並未修復而選擇報廢,惟被告所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而系爭車輛並非不可修復, 則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自應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是以,原告本件所得主張請求之金額為修復之必要費 用42,460元,加計拖吊費用2,500元,並扣除原告報廢所得 之報廢金額10,000元後,總計為34,960元。 三、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給付34,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4-11-08

SCDV-113-竹小-243-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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