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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雨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445元,及其中①11 ,615元、②54,807元、③33,516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②13.5、③6.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168-202501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謝雨沛 裴氏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367元,及其中新臺幣 37,85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985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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