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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謝雨沛,要求謝雨沛支付新台幣105,445元,還有利息和程序費用500元。謝雨沛如果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謝雨沛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來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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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雨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445元,及其中①11 ,615元、②54,807元、③33,516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②13.5、③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