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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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仲伶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0月20日 9,190元 AFB1925131

2025-03-31

CYDV-114-除-16-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1月 28日及其後5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蘆洲郵局黃彩鳳 113年7月9日 185,812元 S0543797

2025-03-31

PCDV-114-除-5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31

PCDV-114-除-76-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顯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8-7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9-9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0-5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1-7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2-9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3-0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4-2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5-4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6-6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7-8 1 1000

2025-03-31

PCDV-114-除-6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李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767-4 1 452

2025-03-31

SCDV-114-除-7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長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86-NY-09000002- 1 30062

2025-03-31

SCDV-114-除-82-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朱進源 代 理 人 朱芊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7-1 1 1000 00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8-3 1 1000 00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2236-3 1 310

2025-03-31

SCDV-114-除-92-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呂美麗 訴訟代理人 阮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2449-6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89-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恭億即林罔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1-6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2-8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3-0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73-202503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英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3年6月25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6 月25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 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8-7 1 1000 002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9-9 1 1000 003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0-5 1 1000 004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1-7 1 1000 005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2-9 1 1000 006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6-5 1 500 007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567-4 1 275

2025-03-31

MLDV-114-除-1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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