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0號
原 告 施錫樑
被 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
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
質(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
裁定意旨參照),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原告聲請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
權涉訟,且因勝訴所受之利益客觀上無法確認,而有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
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TPDV-113-訴-7160-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