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賴治瑋
法定代理人 賴駿嘉
被 告 陳薇方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萬6,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679-20250328-1